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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“七不充装”

  第61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,应先进行处理,否则严禁充装:

      (1)钢印标记、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,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;

      (2)附件损坏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;

      (3)瓶内无剩余压力的;

      (4)超过检验期限的;

      (5)经外观检查,存在明显损伤,需进一步检验的;

      (6)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;

      (7)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,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。